第五编“婚姻家庭”修改与增加了什么内容?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4-19 阅读: 52247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旧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
1、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在旧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2“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3、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4、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5、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6、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第一千零四十四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
7、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8、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 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9、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10、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干零五十四条)
11、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2、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旧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13、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干零七十三条)
14、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